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0號
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妍羚
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
律師
蘇昱仁律師
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
被 告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