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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491號 原   告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被   告 正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貳 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壹佰 柒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貳 仟陸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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