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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548號 原   告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律師 上列原告尚谷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區公所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」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先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,顯較備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為高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,自應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算,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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