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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615號 原  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   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上列原告因請求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零伍萬 陸仟肆佰捌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零捌佰玖 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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