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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6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680號 原   告 天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放 被   告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常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 貳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參仟壹 佰柒拾壹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 貳仟陸佰柒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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