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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股份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697號 原   告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  告 群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所持有訴外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245萬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。上開股票245萬股份之交易價值依原 告所提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 ,每股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24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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