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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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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7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715號 原   告 謝麗玉 被   告 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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