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平 和
送達代收人 陳世琳
被 告 廣誠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廣誠水資源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廣誠公司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廣誠公司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壹佰玖拾壹萬
壹仟元,應繳
裁判費貳萬零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。
(二)向本院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
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