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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 和 送達代收人 陳世琳 被   告 廣誠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廣誠水資源股份   有限公司(下稱廣誠公司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廣誠公司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 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壹佰玖拾壹萬   壹仟元,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。 (二)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  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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