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  告 林憲億 被   告 聯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被   告 羿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5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5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