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0號
原 告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國棟
被 告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金龍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1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參拾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。
2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