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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000年度補字第3995號 原   告 簡煜東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 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峰 邑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職災補償新台幣(下同)陸拾伍萬陸仟 陸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;另原告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因侵權而連帶賠償原告肆佰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計共為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(計算 式7160+44,461=51,621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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