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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370號 原   告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發 被   告 余保燕       余蘇玉招 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     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  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。  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      備書狀1 份及繕本2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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