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55號
原 告 蔡雅惠
被 告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錫旺
一、原告因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1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
壹拾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柒仟柒佰貳
拾伍元。
2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