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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  告 鈺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富和 被   告 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莉鈴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511,948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  判費新台幣16,048 元,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5,548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(並附證據資料)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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