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
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
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
被 告 陳見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柒佰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