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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 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被  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   告 陳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柒佰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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