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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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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  告 陳威宇 被   告 亞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月 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月  1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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