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0號
原 告 捷運全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張聰光
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
律師
被 告 連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陳玲子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840,6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274,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吳幸娥
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