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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  告 諾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8萬5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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