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1號
原 告 諾音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秀玉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8萬5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