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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  告 易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道淵 被   告 泰昇開發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隆 被   告 筑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以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 顏銘煌 一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依法應以其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貳萬捌仟捌佰捌    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壹佰叁拾元,扣除前   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。 (二)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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