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8號
原 告 頂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鵬志
被 告 蕭志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
2 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經查,原告
前
聲請本院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後視為起訴,然
未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裁定請原告
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茲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