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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民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賴 被 上訴人 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捌仟肆佰 伍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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