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6號
上 訴 人 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呂鴻鵬
被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86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773,521 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