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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  告 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      江俊賢律師 被   告 鄭勝仲       陳 夜       戴淑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鄭勝仲、陳夜、戴淑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 柒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鄭勝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 得假執行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 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鄭勝仲、戴淑鴛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,依原告聲請公示送達; 被告陳夜亦經合法送達通知,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,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 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被告鄭勝仲於民國99年8月至99年10月間,任職於原告公司 擔任業務專員一職,負責電腦週邊商品銷售與收款等業務,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自99年8月27日起至99年10月30 日止,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在原告公司之分店即華克一 店內,將出售原告公司筆記型電腦商品所得款項據為己有, 侵占客戶所交付如附表所示共25筆貨款,總計金額共新臺幣 (下同)651,700元。另被告陳夜、戴淑鴛簽署有一保證書 ,載明:「立保證書人,今願擔保鄭勝仲到華克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就職,擔任業務工作,一切遵守公司規定誠實服務, 若有怠忽職守、侵占或竊取公款、公物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 或對外陳述、指摘毀損公司名譽,除被保人應依法受追訴處 罰外,民事上保證人願全部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特立此存造 。」,故原告亦得依據此保證書之約定,請求被告陳夜、戴 淑鴛與被告鄭勝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 (二)被告鄭勝仲前於99年4月6日,另向原告公司金錢借貸12萬元 ;其於同年4月26日再向原告公司金錢借貸9萬元,經原告屢 次催告被告鄭勝仲返還,均未獲置理,依據民法第478條 規定,原告自得請求其返還借款等語,爰依據民法侵權行為 、連帶保證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,並聲明:1 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1,700元,及自102年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2、被告鄭勝仲應給 付原告21萬元,及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3、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鄭勝仲、陳夜、戴淑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被告鄭勝仲 有前開利用職務侵占貨款;及被告陳夜、戴淑鴛簽署保證書 願擔保被告鄭勝仲到原告公司就職,遵守公司規定誠實服務 ,若有怠忽職守、侵占或竊取公款、公物或洩漏公司營業秘 密或對外陳述、指摘毀損公司名譽,保證願全部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,業據其提出被告鄭勝仲所書悔過書未入款明 細、出貨單共24紙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49 號刑事判決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56 號、101年度調偵字第332號檢察官起訴書、被告鄭勝仲侵占 客戶貨款一覽表、被告陳夜、戴淑鴛簽署保證書1紙等件影 本為證(本院卷第8頁至第44頁、第47頁),核與原告主張 相符;又被告鄭勝仲因前揭侵占犯行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8月,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 字第749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足憑,原告前揭主張,自信 為真實,則原告既因被告鄭勝仲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應受領 之公司客戶貨款遭受侵占而受有651,700元之損失,依上開 說明,原告自亦得依保證書之約定訴請被告陳夜、戴淑鴛連 帶賠償,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1,700元,及自102年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(二)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 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定有明文。 經查,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鄭勝仲間間有金錢消費借貸之合意 及借款之交付,業據其提出被告鄭勝仲所書借據、彰化商業 銀行支票1紙(支票號碼FN0000000、票面金額90,000元)、 付款簽收簿等件影本為證(本院卷第92頁至第94頁),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給付21萬元,及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651,700元,及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另本於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,訴請被告鄭勝仲給付210,000元,及自102年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訂購日期│單號│訂購機型 │數量│金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 │99.08.27│N600│ASUS A42JV │2 │55,5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. │99.09.03│N054│ACER 4741G │1 │25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. │99.09.03│N082│Toshiba L630│1 │26,7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. │99.09.04│N086│ASUS A52JC │1 │25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. │99.09.05│N112│ASUS A42JV │1 │25,3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. │99.09.10│N266│ASUS U45JC │1 │30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. │99.09.11│N290│ACER 1830T │1 │25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. │99.09.11│N303│ASUS A40JE │1 │23,4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. │99.09.15│N370│ASUS N82JQ │1 │39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. │99.09.16│N394│ACER 4810TZG│1 │19,5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. │99.09.17│N415│ACER 4810TZG│1 │19,5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. │99.09.30│N642│ACER 3820TG │1 │30,4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. │99.10.01│N003│ASUS U45JC │1 │29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. │99.10.01│N007│ASUS EeePC │1 │11,9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1015PD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. │99.10.02│N032│ASUS A42JC │1 │21,1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. │99.10.09│N124│Toshiba L640│1 │34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. │99.10.09│N140│ASUS A40JE │1 │24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. │99.10.14│N207│ACER 4810TZG│1 │19,2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. │99.10.15│N228│ASUS EeePC │2 │18,1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1001PX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. │99.10.21│N318│ASUS K52JC │1 │16,5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1. │99.10.22│N322│ASUS N73JQ │1 │41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2. │99.10.24│N353│ASUS EeePC │2 │18,1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1001PX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3. │99.10.27│N405│ASUS X42DE │1 │20,8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4. │99.10.29│N428│ASUS U35JC │1 │26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5. │99.10.27│N439│ASUS A42JV │1 │25,80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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