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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紅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02 號 原   告 劉陳金妹 被   告 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「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」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(營業所)既係設在臺北市 大安區即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,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、臺北市政府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 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訴訟之管轄 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玆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移轉管轄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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