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
號
原 告 劉陳金妹
被 告 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德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「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
地」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(營業所)既係設在臺北市
大安區即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,此有經濟部商業
司公司資料查詢、臺北市政府函
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訴訟之管轄
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玆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
爰依職權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尤朝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