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
原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漢郁
原 告 吉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葦琦
原 告 國冠生命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炫堂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
處
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
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「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」、法定代理人「雷台青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院國軍退除
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」、「林高智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