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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 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漢郁 原   告 吉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葦琦 原   告 國冠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炫堂 被  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      處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「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」、法定代理人「雷台青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」、「林高智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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