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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 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王維德       黃懷毅 上列原告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陞陽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26萬5067.36 元,及自民國102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。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6萬5067.36 元 ,折合新臺幣131 萬2879元【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即102 年5 月 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 元兌換新臺幣4.953 元 計算,計算式:265067.36 ×4.953 =0000000 (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,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佰玖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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