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
原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威儀
訴訟代理人 王維德
黃懷毅
上列原告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
被告陞陽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26萬5067.36
元,及自民國102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 計算之利息。
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6萬5067.36 元
,折合新臺幣131 萬2879元【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即102 年5 月
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 元兌換新臺幣4.953 元
計算,計算式:265067.36 ×4.953 =0000000 (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,尚應補繳新臺
幣伍佰玖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蔡佳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