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6號
上 訴 人 皇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炳謙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
336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
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