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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皇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炳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 336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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