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
原 告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照旭
被 告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
2 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經查,原告
前
聲請本院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後視為起訴,然
未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
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茲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