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
原 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訓欽
訴訟代理人 阮茂德
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
律師
複代理人 藍雅筠
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
被 告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
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
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,
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