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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   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訓欽 訴訟代理人 阮茂德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 藍雅筠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  告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, 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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