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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  告 潘啟業 被   告 柯伊綸 被   告 日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,均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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