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
上 訴 人 桑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子謙
被
上訴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
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
費。查
本件提起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萬貳
仟壹佰貳拾柒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