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7號
上 訴 人 江仁雄
被
上訴人 永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正紋
參 加 人 江天慶
江清光
江振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叁萬貳仟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