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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 訴 人 江仁雄 被 上訴人 永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紋 參 加 人 江天慶       江清光       江振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叁萬貳仟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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