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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2年度訴字第1811號 原   告 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德 被   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、2 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。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」。又「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。」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定買賣 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:「合約管轄:因本合約涉訟時,雙方 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。揆諸上開說 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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