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1號
原 告 進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敬德
被 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穎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、2 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
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
。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」。又「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其管轄法院。」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依原告所提
兩造所簽定買賣
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:「合約管轄:因本合約涉訟時,雙方
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。
揆諸上開說
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美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