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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830號 原   告 吳秀定(即林榮坤之繼承人)       林忠杰       劉慶文       鄭秀珍       蔡春梅       郭張美容       千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昌 兼上7 原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被   告 林盆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      陳勇成律師       陳睿智律師 被   告 鈦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河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 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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