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0號
原 告 吳秀定(即林榮坤之
繼承人)
林忠杰
劉慶文
鄭秀珍
蔡春梅
郭張美容
千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寶昌
兼上7 原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
被 告 林盆
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
律師
陳勇成律師
陳睿智律師
被 告 鈦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金河
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