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1號
上 訴 人 達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華
送達代收人 張清詠
被
上 訴人 百興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
上列
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881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分別為:(一)本訴部分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參萬玖仟參佰元;(二)
反訴部分之上訴利
益為陸萬柒仟伍佰元,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