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
原 告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福杉
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
律師
朱旭陽
唐世偉
被 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
黃文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吉泰興仲介股份有限公
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