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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   告 瑞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紹國 被   告 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,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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