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
原 告 瑞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紹國
被 告 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
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
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,
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