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文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之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玄任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參
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