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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補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  告 安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君 被   告 王正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 號14 樓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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