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 訴 人 昇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全 被 上訴人 陳樹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14第1 項、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1,2 35元,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,而上訴人迄未 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。 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,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