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
上 訴 人 昇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保全
被
上訴人 陳樹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
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14第1 項、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1,2
35元,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,而上訴人
迄未
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
可稽。
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,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