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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  告 王偉斌 被  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惟查 :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,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 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,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, 仍屬財產權之性質,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,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,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5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原告僅繳納3,000 元, 尚欠14,335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,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月  3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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