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1號
上 訴 人 王秀桃即晉秉砂石行
訴訟
代理人 張榮顯
被
上訴人 文聯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 簡明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
2 年度訴字第227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惟上訴人未據繳納
上訴
裁判費。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1,046,2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,092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
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