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 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叁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