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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興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來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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