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恆倉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興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
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