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7號
原 告 順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步
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
律師
賴玉梅律師
王嘉斌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
被 告 順億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
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