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2號
原 告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林美春
被 告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鴻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
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:被告自民國102 年4 月3 日起向原告
依材料買賣合約購買磁磚黏著劑、填縫劑數批,原告依約送
貨至指定工地,
惟被告積欠貨款54萬324 元等語,並提出材
料買賣合約書為證。然依
兩造間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3條約定
:「因本合約涉訟時,雙方與連帶
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該合約書在卷
可稽。是依
上開說明,兩造就
系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業已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