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  告 昀諭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訴訟代理人 吳榮盛       吳文正       劉志忠律師 被   告 簡廷安(原名簡智育)       簡素香(原名王簡素香) 被   告 吉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軒 訴訟代理人 李岳勳 被   告 吉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 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