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
原 告 昀
諭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琴
訴訟代理人 吳榮盛
吳文正
劉志忠
律師
被 告 簡廷安(原名簡智育)
簡素香(原名王簡素香)
被 告 吉立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政軒
訴訟代理人 李岳勳
被 告 吉立成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郭鳳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佳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