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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501號 原   告 泓侑精密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銅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  告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 伍佰元,尚有裁判費九千七百四十元未據繳納,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 102 年9 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。 三、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 詢表3 紙在卷可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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