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
原 告 大牌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建宏
訴訟代理人 張瑞奇
被 告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呂秋蘭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詩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下午二
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