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進村
楊舒婷
楊淑惠
楊昇達
楊昇霖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楊進村
被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瀚陽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進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
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3 年6 月18日收受
上開裁定
正本,
有送達證書5 份在卷
可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有本院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詢表7 紙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1 紙等件在卷
可稽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盈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