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股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進村       楊舒婷       楊淑惠       楊昇達       楊昇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進村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3 年6 月18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, 有送達證書5 份在卷可按,茲已逾限,仍未遵行,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、答詢表7 紙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1 紙等件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